钟祥一男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盗窃。近日,该男子被掇刀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退赔两名受害人现金共8000元。
今年43岁的男子沙某是钟祥市柴湖镇人,无业,2015年7月3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市公安局掇刀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2月3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掇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今年4月15日凌晨,沙某窜到掇刀区某小区院内,逐辆车拉车门碰运气,结果拉开一辆小轿车的车门,将车内一个黑色手提包偷走,手提包内有5000元现金和若干银行卡。6月18日深夜,沙某窜到掇刀区关公大道一院内,又拉开一辆未上锁的小轿车车门,将车内一个钱包里放的3000元现金偷走。因涉嫌盗窃罪,沙某7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逮捕。
掇刀区法院审理认为,沙某盗窃作案2起,盗得财物共计价值8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刘国锋 通讯员王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