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女会计因挪用所在公司公款17万余元给丈夫经营搅拌车而犯下此罪,也因归还挪用款项且投案而获轻判。
涉案人为贾某,女,今年38岁,沙洋人,中专文化,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任沙洋一公司财务科长、会计。
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10日,贾某所在公司出纳有时请假便将自己保管的公司票据、印鉴、网银操作密码等交给贾某保管。贾某在保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现金支票提取、网上转账的方式分7次挪用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7.05万元,用于其丈夫与他人合伙的水泥搅拌车生意经营运转及车辆事故费用支出。2018年6月26日,贾某向公司归还7000元。同年12月,贾某因无法归还挪用的剩余公款,害怕年底扎账时被领导发现,遂于当年12月31日用3人的身份信息在沙洋一地虚开了4张税务发票(共计14.1万元),之后模仿公司相关人员及领导的签字后将发票入账。2019年6月底,贾某结算到水泥搅拌车的工程款后将16.35万元公款归还到位。2019年7月1日,贾某主动向公司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了挪用公款的事实,次日上级主管部门派员陪同贾某到沙洋监察部门投案。相关部门查明案情后,将案件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对贾某提起公诉。
日前,沙洋县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7.05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贾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前全部归还公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贾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且有沙洋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对贾某适用缓刑不致对其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一审法院遂判决贾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记者秦文 通讯员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