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这该由谁来买单?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一起此类案件,银行卡发生伪卡交易,银行又无法证明系持卡人或其授权的交易,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一方为胡某,男,今年22岁,湖南省邵阳市人;另一方为某银行荆门分行。
2023年1月8日、9日,胡某所持某银行荆门分行的一张银行卡被他人在境外ATM机上分4次盗取资金共计1.68万余元(含跨境费等)。在此期间,胡某一直在湖南,未出入国境,未接到验证信息及境外取款提示。
2023年1月10日,胡某发现银行卡内余额不足,遂向湖南省长沙市警方报警。同时,胡某又与银行人员联系,告知所持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事实。后来,警方查明上述资金系在美国取走,取款时间分别为2023年1月8日零时25分3秒、1月8日零时25分54秒、1月9日3时8分46秒、1月9日3时18分49秒。
针对银行卡被盗刷,胡某于2023年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偿相应损失。
一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此案中,胡某作为持卡人,提供支付宝支付记录与警方的相关文书,证明其交易行为发生在境外,且其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7日并未有出入境记录,结合其当时身份,与案涉银行卡最后一笔交易回单,可以证明真卡一直在胡某身上。此外,银行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交易为胡某本人或其授权的交易。
一审判决,银行赔偿胡某的财产损失1.6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二审认为,此案中的伪卡交易显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由客户自行承担损失的情形。因此,银行主张损失应由胡某自行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银行卡作为货币电子化交易的承载方式,虽然方便了银行与用户各自履行合同的交易行为,但同时也对电子交易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银行提高应对交易的风险能力,加强注意义务,做好ATM机、网上银行等设备或者App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技术保障,严加监控金融操作系统,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确保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合同可以正当安全可持续地履行。(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雪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