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有侮辱性和威胁性的“激情发言”,被管理员踢出群聊后要求重新入群被拒。北京的徐某认为自己身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受到侵犯,使其在其他业主面前蒙羞,贬损了其人格,将群主和管理员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恢复其群成员身份,要求群主和管理员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精神损失费1元钱、2元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某起诉,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不久前,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徐某上诉,维持原裁定。(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这一案例并非第一次见诸媒体。2019年7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微信群主将群成员移出群成被告”一案,在人民法院网刊文中被称为“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该案中,“踢人”者为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其建立信息咨询服务微信群,并邀请当地律师、法律工作者加入该群。柳某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后,多次在群内发布“群公告”禁止发布的内容,经群主提醒后仍继续发布,后被群主移出群聊。对此,柳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群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案例中,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都是认为群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群成员移出群,是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从普法层面来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如今已成老生常谈。在感到自己在群聊中受到不公平对待时,想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是一种进步。
不过,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应当想到这个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当受相应惩戒;在群内不遵守基于公序良俗及专门主题需要的群规,被移出群即是不守群规的后果。被“踢”后感到伤自尊,此前大放厥词时又有没有考虑过他人的自尊?在群内发言肆无忌惮伤及群内秩序和谐,群管理员的“踢人”举动往往是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维护的是群内秩序的稳定。
法律不是一块砖,需要的时候就搬来,不需要的时候就扔开。对于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的缄默正是对社会自治空间的尊重。互联网世界的人际交往与现实生活并无本质区别,入群就应该守规矩,当然,前提是群规合法合理,如此方能守住网络世界的公平正义。(评论员 周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