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门市交警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在207国道附近有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超载大货车行驶。接到举报后,指挥中心迅速行动,组织警力在该路段附近展开突击检查,成功查处三台未悬挂号牌且严重超载的货车。
据了解,这三台货车为了躲避电子警察的抓拍,竟然拆除了前后车牌,企图以“裸跑”的方式逃避处罚。然而,他们的伎俩并未得逞,反而因为超载和未悬挂车牌的双重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经核实,这三台货车的核载重量均为49吨,但实际车货总重分别达到了89.70吨、97.60吨和103.90吨,超限率分别为83.06%、99.18%和112.04%。如此严重的超载行为,不仅极大地增加了行车风险,还可能对道路桥梁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坏。
未挂车牌的超载货车被交警查处。(交警供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对这三名驾驶员的超载行为分别予以罚款500元、记6分,罚款1000元、记6分的处罚。同时,因他们实施拆除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再对三人作出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三名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已满12分,他们的机动车驾驶证均被依法扣留。如需重新获得驾驶证,他们必须参加满分教育并通过考试。
荆门交警表示,货车超载危害极大,极易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为躲避处罚而故意拆除车牌也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绝不可取。交警部门将继续加大对超载、未悬挂车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儆效尤。(记者李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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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