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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救助三名醉酒男子

时 间: 2025-03-28 09:38
来 源: 荆门晚报

3月22日至26日,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海慧警务站民警成功救助了三名醉酒者,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3月22日20时49分,海慧警务站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中心医院家属区路段有一名男子醉酒倒地。民辅警立即赶往现场,发现醉酒男子郭先生倒在路边,其女儿也刚好赶到。民警迅速联系120急救中心,并协助医护人员将郭先生送往中心医院北院区急诊科救治。郭先生女儿对民警的及时救助深表感谢,她说:“幸好有你们在,不然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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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隔数小时,3月23日2时7分,海慧警务站再次接到指令,称在北门路金地广场处有一名男子醉酒。民辅警迅速出警,找到醉酒男子费先生。费先生因醉酒不省人事,民警立即联系120,并协助医护人员将费先生抬上救护车送至人民医院救治。

3月26日21时许,海慧警务站又接到指令,称城区工商街有人醉酒掉到凤鸣桥下。民辅警立即出警,在桥下发现当事人周先生。经现场医护人员检查,周先生幸无大碍。民警随即与医护人员将周先生抬上救护车,送至医院进一步观察治疗。周先生对民警的救助表示感谢。

针对近期连续发生的醉酒救助事件,海慧警务站民警表示,醉酒不仅危害个人健康,还可能引发各种意外事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影响。呼吁广大市民,饮酒应适量,切勿贪杯。同时,提醒饮酒者,尽量选择安全的交通方式回家,如打车、乘坐公交车等,避免独自行走或骑车,以免发生意外。(记者李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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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者意外受伤,共饮人或需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共同饮酒人未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导致醉酒者发生意外并造成损害,共同饮酒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时,共同饮酒人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导致醉酒者发生意外,共同饮酒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醉酒后回家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如果醉酒者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且醉酒者存在过错(如酒后驾车、酒后滋事等),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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