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门交警在348国道车桥村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时,查获一名醉驾男子。
3月11日,驾驶人张某徽驾驶一辆SUV神色紧张、满脸通红,说话吞吞吐吐,引发交警的警觉。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徽的酒精数值高达23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为进一步确认,交警将其带至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最终检测结果为277.74mg/100ml,确认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在交警与张某徽的交流中得知,原来,张某徽与朋友二人自今年二月底租赁了一辆SUV型汽车,从成都出发,准备前往安徽游玩。他们二人自认为在国道上人烟稀少,不会碰到交警,便心存侥幸,边饮酒边交替驾车。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最终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在进一步的核查中,交警还发现张某徽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这一发现更让交警震惊,一个无证且醉酒的司机,竟然在国道上肆意驰骋,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
面对交警的询问,张某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张某徽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起诉至法院。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和深刻的教训。
荆门警方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要严守安全底线,勿触法律红线。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引以为戒,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同时,也呼吁亲朋好友在聚会时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行为,为喝酒的人叫代驾,共同守护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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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法律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记者李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