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京山市教育局联合九部门印发《京山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和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保障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举办条件、资格审查程序、服务范围、管理责任和相关工作要求,对举办者、托管场所、从业人员等设立准入标准,重点对托管场所的安全条件、人均面积、收费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举办者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需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备,并提供相关备案材料,主动接受日常监管;校外托管机构只能为中小学生(含3岁以上幼儿)提供非在校时段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不得开展教育培训、学习辅导和其他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市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条件审查、监督管理和联动处置,公安、民政、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等8个相关部门对其日常托管服务和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网格管理、负责日常巡查和综合协调。
《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含二级单位)在职教职员工举办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在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注重宣传引导、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秦红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