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1005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10060: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
3、1119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记1分,罚款50元;
4、1120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1分,罚款50元;
5、171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6、19010: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记9分,罚款200元;
7、19020: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9分,罚款200元;
8、6017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罚款50元;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对罚款2000元以上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在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