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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物品来历不明仍帮助转移

5人犯掩隐罪领刑受罚

时 间: 2025-07-09 09:31
来 源: 荆门晚报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5人因参与转移或收购来路不明可能系诈骗犯罪所得财物,分别领刑受罚。

  被告人分别为吴某、巩某、贾某、李某、曹某,他们中最大岁数36岁,最小24岁。

  2024年8月,警方采取行动将涉嫌犯罪的吴某、巩某、贾某、李某、曹某抓获归案。查明案情后,警方以5人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查明,2024年7月下旬至2024年8月10日,吴某多次安排李某在武汉物色隐蔽地点,提供给下线巩某、贾某。巩某、贾某根据吴某的指示联系快递员、滴滴司机共收取黄金首饰不低于1.1公斤、苹果手机不少于4部,并放至李某物色的地点。随后,吴某安排或伙同李某到上述地点取货,并联系曹某给黄金、手机报价。吴某、李某再将黄金首饰、苹果手机带至相约地点交易换成现金,并将现金换算成虚拟货币转移。

  吴某、巩某、贾某、李某、曹某明知上述黄金首饰、苹果手机来路不明,可能系诈骗犯罪所得,为牟取利益,仍然帮忙转移或收购。

  案发后,曹某、李某、贾某退赔3名当事人共计20万元,吴某退赔2名当事人共计3万元,巩某退赔当事人7000元。5人均取得上述相关当事人谅解。

  法院认为,吴某、巩某、贾某、李某、曹某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吴某、巩某、贾某、李某、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5人均赔偿当事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吴某、贾某、李某、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吴某、巩某、贾某、李某、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另外4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缓刑1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不等;5人各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警方扣押在案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记者秦文 通讯员洪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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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掩隐罪最高可判7年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12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1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责任编辑:王玮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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