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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3起危险驾驶案

酒驾害人害己 切勿心存侥幸

时 间: 2025-07-11 09:52
来 源: 荆门晚报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3起因醉驾引发的危险驾驶案,3人分别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至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其中,两人事发时血检酒精含量分别高达317.4毫克/100毫升和284.8毫克/100毫升;另一人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再醉驾,且无证驾驶。

  案例一:醉驾三轮电动摩托车,一男子被判拘役5个月

  被告人陈甲,沙洋人,初中文化,务农。

  2024年3月26日晚,陈甲在一酒店吃饭饮酒后,驾驶三轮电动摩托车回家,当车行驶至沙洋县曾集镇团结村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民警现场处置,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293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陈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7.4毫克/100毫升。陈甲所驾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由此,陈甲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陈甲承担此起交通事故全责。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陈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认为,陈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陈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责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法院判决,陈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醉驾三轮摩托车,一男子被判拘役3个月15日

  被告人陈乙,湖北宣恩人,小学文化,务农。2022年2月,陈乙因酒驾被警方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2024年5月14日上午,陈乙在家中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前往沙洋县拾回桥集镇,当车行驶至该镇周店村路段时,后方一车未按规定超车,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乙受伤及两车受损。

  事发后,后方车辆司机报了警,陈乙现场等候。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陈乙与对方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对陈乙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为298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陈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4.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陈乙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认为,陈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陈乙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判决,陈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三:无证醉驾轿车,一男子被判拘役1个月15日

  被告人王某,沙洋人,初中文化,务工。2023年7月,王某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2500元。

  今年1月22日晚,王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行驶至沙洋县人民医院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1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王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同月24日,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王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王某坦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记者 秦文 通讯员 陈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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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追刑责规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10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2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5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12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

  而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1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责任编辑:王玮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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