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新闻网站 荆门地区权威新闻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在线投稿
搜索
首页 > 社会民生 > 正文

酒驾被查不悔改,2年内醉驾再被查

两“酒司机”被判实刑

时 间: 2025-09-17 09:23
来 源: 荆门晚报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决两起危险驾驶案,两“酒司机”均因酒驾被查处后再醉驾而犯下危险驾驶罪领实刑。

  案例一:一人乡村醉驾面包车被查获

  被告人朱某,男,沙洋人,初中肄业,务工。2024年12月9日,朱某因酒驾在外地被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

  2025年2月14日,朱某在沙洋县李市镇某村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一面包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李市镇某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2毫克/100毫升。经司法鉴定,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以朱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认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朱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2年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等法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

  法院判决,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二:一人沙洋城区醉驾两轮摩托车被查获

  被告人雷某,男,沙洋人,初中肄业,务工。2022年6月15日,雷某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且不戴安全头盔,被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

  2024年5月27日,雷某独自在家中吃饭饮酒,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前往沙洋城区,当车行至五一路实验小学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后,雷某被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以雷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认为,雷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雷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2年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等法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

  法院判决,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链接

  醉驾追刑责规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10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2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5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12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

  而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1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记者 秦文 通讯员 陈紫薇

责任编辑:王玮琪3
版权声明:
①荆门新闻网 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仅供本网站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转载,本网站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且不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转载的作品内容涉及您的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稿酬或作其他相应处理。
荆门市委书记专属版

Copyright 荆门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724-238586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2120240013号]

[鄂ICP备 12000927号] [鄂公网安备 42080402000103号]

微信
客户端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