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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通报4起物业服务问题典型案例

时 间: 2025-10-18 11:38
来 源: 荆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荆门市 “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

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

典型案例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部署,荆门市全力推进“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全面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案例一

  湖北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

  (一)基本案情

  钟祥市住建局在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问题”工作中发现,钟祥市龙熙美墅小区物业湖北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

  (二)法律依据

  违反《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钟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湖北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云梦县安馨物业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

  未按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公共收益等有关信息

  (一)基本案情

  京山市住建局在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问题”工作中发现,京山市玉丰国际公馆小区物业云梦县安馨物业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未按规定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等有关信息。

  (二)法律依据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云梦县安馨物业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湖北景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违规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从事经营活动

  (一)基本案情

  掇刀区住建局在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工作中发现,掇刀区景轩未来城小区开发企业湖北景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从事经营活动。

  (二)法律依据

  违反《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掇刀区住建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沙洋县振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拒绝将业主信息录入门禁系统,影响业主正常出行

  (一)基本案情

  沙洋县房产服务中心在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工作中发现,沙洋县金水湾国际广场小区物业沙洋县振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多次以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不将小区业主信息录入门禁系统,影响业主出行。

  (二)法律依据

  违反《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沙洋县房产服务中心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解聘沙洋县振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给予沙洋县振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扣分15分。同时公开选聘了湖北隆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进驻该小区提供服务。

责任编辑:严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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