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小摸也违法,顺手牵羊不可行,触碰法律必追责。京山公安坚持小案快破、打防结合,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违法犯罪,坚决破除“贪小利”的错误思想,下面,就用真实案例为大家以案释法。

邓某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某被下达处罚决定书
“徒手拆扣”盗女装,抓!
4月11日,新市街道一女装店内,一名女子挑选三件服装带入试衣间进行试衣,随后徒手将其中两件衣服的防盗扣扭掉,并用自己的衣服包裹后带出商场,店主点货时发现衣物被盗。接警后,民警根据店内影像信息锁定并抓获嫌疑人邓某。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邓某对其盗窃两件衣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被盗衣物价值约200元。目前,邓某已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超市“顺手牵羊”,抓!
4月12日,新市街道某超市内,一男子选购商品时,将一瓶牛奶、三个面包及两份熟食私自藏匿于衣物内,企图通过自助结算通道未结账便离开超市,其在出门时触发超市防盗设备,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拦截控制,随即报警。接警后,民辅警迅速赶赴现场,将违法行为人杨某带回派出所核查处理。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杨某对其盗窃超市商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核实,被盗商品价值共计28元,目前,杨某已被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乘车顺“钢镚儿”,抓!
4月17日,新市街道交通路路段,岳某搭乘出租车落座副驾驶位后,留意到车辆中控水杯架内存放有不少一元硬币,遂趁司机专注驾车行驶之际,私自盗取水杯架内二十一枚一元硬币,司机发现财物被盗后报警。
接警后,民警根据线索排查溯源,成功锁定并抓获违法行为人岳某,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岳某对其盗窃出租车内财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岳某已被依法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金额小≠不违法!有人认为,偷衣服、吃食这些不起眼的小物件不算事,只有偷盗数额及价值较大的财物才会构成犯罪,实则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其中,“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无论单次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均可能构成盗窃罪!这意味着:哪怕是偷一个硬币、一件衣服,还是偷一瓶牛奶、一块面包,若累计次数达标,同样可能被判刑!即使事后归还或赔偿,仍可能因盗窃行为本身承担刑事责任!(通讯员 姚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