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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首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五大类问题被曝光,市市场监管局呼吁共同筑牢“舌尖防线”

时 间: 2026-05-11 09:27
来 源: 荆门晚报

  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全市系统案件办理情况,发布第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不达标问题典型案例

  3月19日,掇刀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线下检查,发现位于掇刀区兴隆街道的某网络茶饮店涉嫌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操作台上已开启使用的两款食品原材料(草莓含果肉饮料浓浆和金桔柠檬含果肉饮料浓浆)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掇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已开启待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资质造假问题典型案例

  3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线下检查,发现位于漳河新区象山大道的某入网餐饮店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两家店铺,注册地址均为同一地点,其中一家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罚。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犯罪线索,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掺假掺杂问题典型案例

  3月21日,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线下执法检查,发现位于东宝区泉口街道的某入网餐饮店涉嫌以鸭肉冒充牛肉,经营掺假掺杂食品。

  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嫩牛五方”菜品在线上线下均宣传“原材料为牛肉”,但现场无法提供牛肉的进货票据及检验检疫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进货单、产品外包装上均显示原材料为鸭胸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违法商家信息通报相关外卖平台,要求其对该店铺作下线处理。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东宝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问题典型案例

  3月17日,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线下执法检查,发现位于京山市温泉街道的某入网餐饮店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有2人,均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京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营场所环境不卫生问题典型案例

  4月15日,钟祥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线下执法检查,发现位于钟祥市旧口镇的某入网餐饮门店存在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问题。

  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食品加工操作区出餐柜旁的垃圾桶内装有厨余垃圾,未加盖且处于完全敞开状态,加工好的汉堡、炸鸡等食品放置在出餐柜上,距敞开的垃圾桶距离较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未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是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防线,直接关系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全市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及第三方平台要从上述典型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信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坚决杜绝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共同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记者 汪兵洋 张亚男 整理)

责任编辑:王玮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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