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盗窃案,一男子因多次小偷小摸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被责令退赔当事人经济损失682元。
被告人为蒋某,男,今年52岁,无固定职业,沙洋人,住荆门城区,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刑。
2025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蒋某涉嫌盗窃,随即将其抓获归案。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以蒋某涉嫌犯盗窃罪移送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不久,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蒋某先后3次窜至荆门城区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790元。2024年7月19日凌晨,蒋某路过荆门城区一门店时,发现该门店正在装修,他便从挡板缝隙钻入店内,盗走两袋约9公斤的铜芯线。次日,蒋某以550元的价格将所盗铜芯线出售。经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682元。2024年9月5日23时许,蒋某窜至荆门城区一市场,盗走两桶约9公斤的鳝鱼。后来,蒋某以485元的价格卖出大部分鳝鱼,剩余部分自己食用。经鉴定,被盗鳝鱼价值666元。2025年6月22日凌晨,蒋某盗走荆门城区一市场门店门口一盒约13公斤的草龟,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草龟价值442元。案发后,蒋某退赔所盗草龟和鳝鱼的经济损失,并取得相关被盗当事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蒋某已赔偿部分被盗当事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蒋某退赔被盗铜芯线当事人经济损失682元。(记者王清华 通讯员彭楠楠)
链 接
盗窃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认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该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