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一女子因通过自己支付宝、微信账户帮他人转移非法资金,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领刑受罚。这一案例再次警示广大市民,切勿因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此类行为极易沦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工具,一旦参与资金流转,即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刑事处罚。

女子李某是外地人,今年31岁,无固定职业。2024年底,我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涉嫌犯罪后,通过电话通知其归案。查明案情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其移送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去年底,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在其姐姐生日聚会上认识了一男子,该男子谎称为员工发工资需借用她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李某便将自己支付宝、微信账户及账户绑定的手机卡出借给男子。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男子利用李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转移非法资金。后来,男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男子的朋友电话告知李某“男子已出事”,让她赶紧去补办她借给对方的手机电话卡,并将与该卡绑定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转移。李某听信对方朋友的安排,不仅补办了借出的手机电话卡,还将与之绑定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内32万余元转到指定账户。
法院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李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法院判决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王清华 通讯员彭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