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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公共区域拴猫致男孩被咬

市综治中心调解各担半责

时 间: 2026-07-28 09:18
来 源: 荆门晚报

  近日,市综治中心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纠纷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因逗猫被咬伤引发的赔偿纠纷,经认定当事双方均存在过错,最终达成各承担一半经济损失的调解协议。

  今年6月29日晚,7岁的荆门城区男孩小李随母亲途经城区某门店时,发现店门口拴着一只宠物猫,便上前逗玩,不慎被猫咬伤手指。事发后,小李的母亲立即带他前往医院注射血清和狂犬疫苗,累计花费近2000元。

  针对治疗费的承担问题,小李母亲与猫主人产生分歧。无奈之下,小李母亲前往市综治中心寻求帮助,金融纠纷调委会受理后,全面了解情况。猫主人称自家猫已用绳子拴住,小李被咬伤是因为好奇多次逗弄,且小李家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李母亲则提出,公共场所不是养猫的地方,所养猫造成他人身体伤害,饲养人理应承担责任。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调解员并未急于下定论,而是先通过反复回看事发地监控录像,认定小李是在多次逗猫过程中被咬伤,且一旁的母亲未及时制止。随后调解员又前往实地察看,认定猫主人同样存在过错:尽管猫被拴养,但此地为公共场所,不是养猫的地方,且猫主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随后,调解员开启“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模式,向当事双方释法明理,界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据此,猫主人虽对猫进行了拴养,但将猫拴在公共区域属于违规饲养,且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在造成他人损害后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小李的母亲未尽到对未成年儿子的监护职责,未能阻止小李多次逗玩宠物猫,是造成被咬伤的原因之一,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调解员的全方位剖析,当事双方从最初的各执一词到一致认可,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承担一半责任。协议达成后,当事方履行了支付义务。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化解。

  金融纠纷调委会主任曾德银表示,夏季暑期公共场所人流量大,猫狗抓咬伤人引发的路人、邻里纠纷高发,扰乱公共环境秩序,加重基层治理负担。对此,他提醒广大市民,要文明规范携宠出行。外出遛狗务必系好牵引绳、按需佩戴嘴套,全程紧盯管控自家宠物,不让猫狗随意乱跑、脱离看管,防止宠物扑撞、惊吓、抓伤咬伤过往行人。各位家长要压实未成年人监护责任,暑期外出时看紧孩子,提前做好安全教育,告知孩子不要抚摸、追逐、逗弄陌生猫狗,不伸手触碰、投喂无人看管的流浪动物。如偶遇宠物扑抓撕咬,切勿奔跑、尖叫刺激动物,第一时间寻找宠物主人处置。一旦被宠物抓伤、咬伤,要第一时间前往医院规范救治,同步留存好现场、诊疗等相关证据。若产生损害纠纷,当事方优先友好协商,或申请第三方调解化解矛盾,切忌互相争吵、发生肢体冲突,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记者王清华 通讯员刘甜甜)

责任编辑:许君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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