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新印发的《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通过相关措施,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通告》规定的禁止使用区域为荆门中心城区北至北三环、西至西三环、南至沪蓉高速、东至二广高速的围合区域。
《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放标准为国二及以下或《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排放大气污染物超三类限值标准(三类限值:功率37千瓦及以下排气烟度值不高于0.80m-1,功率37千瓦以上排气烟度不高于0.50m-1且无可见烟)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机场地勤设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限制。
沙洋、钟祥、京山参照中心城区,发布本地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本《通告》自2026年8月27日施行。原《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荆政发[2022]19号)同时废止。(记者杨涛 曹雨薇)





